特稿

  • 论建构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

    胡正良;

    中国尚未建立海商法基础理论体系,具体制度理论系统性不足,现有理论的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欠缺,难以适应新时代要求,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亟待建构。以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理论为指导,基于海商法的国际化和实践性等特点,建构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应遵循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创设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理论和规则,以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为重点的基本原则。建构这一体系的具体要义包括:完善海商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理论体系;正确处理四个关系;为解决航运新业态进程中的新问题创设具有时代特征的海商法理论与知识;为提升中国话语权提供理论支撑,适应两大变局背景下国际商事法律的变革需求。

    2025年02期 v.36;No.85 3-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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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专题

  • 《海商法》修改中“投保人”概念创设的利弊之问

    初北平;

    《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中,不乏“海上保险合同”章应创设“投保人”概念的方案。调研结果显示,“投保人”作为合同主体的意义在于使得保险费缴纳义务主体、为第三人利益保险的效力、索赔主体和代位求偿权免除的效力等司法实践争议点趋于明确,但是国内水险业务市场份额占比最大的保险公司依然认为当前修改的必要性并不充足,因为“投保人”概念的引入将要求业务流程中的保险承保、合同转让、合同解除和保险索赔等环节的权利义务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进行明确的分配,这一方面导致流程中文件格式及合规审查需相应调整,另一方面也导致草案对现行《海商法》条文修改过多。同时,《海商法》不引入“投保人”概念并不影响中国保险业务分保与再保的国际安排,与英国、德国和日本等主要水险国家的立法差异也不大,因此,此次《海商法》修改不引入“投保人”概念应是最优的选择。

    2025年02期 v.36;No.85 18-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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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较法视角下中国海上保险合同主体制度的修正

    宋美娴;

    中国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制度遵循“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三元主体”立法架构,合同双方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承担一定的合同义务并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现行《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章参考英国海上保险法“被保险人—保险人”的“二元主体”模式,合同的权利义务双方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这种立法差异在《海商法》修订过程中引发了是否引入“投保人”概念的广泛讨论。通过比较挪威“三元主体”和英国“二元主体”两种立法模式,从财产保险实务运作、保险利益原则、利他合同理论等维度深入分析财产保险合同主体与保险利益之间的内在联系,最终论证《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章无需增加“投保人”,而应围绕保险利益原则修正完善现行的“二元主体”制度,通过增设“利益第三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豁免等特别规定来实现制度优化。

    2025年02期 v.36;No.85 28-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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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变更解除权之规则构建与规范适用

    翟云岭;孙肖杰;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变更解除权是法定单方权利,对其的规制遵循“强行效力规范+任意程序规范”的二元架构:效力性强制规范不可突破,程序性事项(行使形式、承运人回应方式)可由任意性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权利主体涵盖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基于准合同关系),延伸至收货人和单证持有人,但受让权的行使有合理的限制。基于海上货物运输与货物买卖的关联性,变更内容应限于卸货港变更以及收货人变更,程序上须满足双重限制:一是避免实质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二是恪守第三人利益保护善意原则。构建“抗辩—举证—因果”三维体系:赋予承运人相应的抗辩权,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运用多重因果关系分析限定权利滥用,从而实现航运效率与承托双方权益的适度平衡。

    2025年02期 v.36;No.85 39-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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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治专题

  • 美国外大陆架主张的国际法批判

    戴宗翰;

    美国于2023年12月19日单方面发布《执行摘要》,划定了987 700平方公里的外大陆架面积。美国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非缔约国,以承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绝大多数条款反映了习惯国际法为理由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划定这些界限。然而,在法律层面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大陆架制度条款不全然反映习惯国际法,导致美国外大陆架主张在缺乏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查的情况下,不具“确定性和拘束力”效果。在划界层面上,不论是美国单方主张的或是经由协议取得的外大陆架区块,都存在侵犯国际海底“区域”的可能性。美国凭借其霸权地位,试图借助“默认原则”实现其主张的实质合法化。这一策略亟需引起中国的高度警惕。

    2025年02期 v.36;No.85 51-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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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法律适用的第293条第1款:问题与检视

    徐攀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法律适用的第293条第1款规定,具备争端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应在海洋争端解决中适用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相抵触的“其他国际法规则”。该条款促进了海洋法与国际法体系的融合,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涉海争端法律适用的“碎片化”问题。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未明确第293条第1款适用的内在条件及外在边界,导致实践中国际司法机构在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上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海洋争端案例及国际条约解释理论表明,公约之外国际法规则适用于海洋争端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第293条第1款应在明确适用目的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规则与“国家同意”原则解决争端,以使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体系保持长久的公正与权威。

    2025年02期 v.36;No.85 64-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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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专题

  • 对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环境法典编章设置的构想

    徐祥民;

    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中国的环境法典的主体部分应设三编,即“总则”编、“环境保护事务法”编和“环境保护手段法”编,而不是现有单行环境保护法和行政管理法普遍设置的“总则”“分则”“罚则”三编。环境法典不设“罚则”编的重要理由之一是:处罚不是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环保功能的基本保障手段。环境法典的“总则”编应当界定“本法”,确定立法目的,规定部门法的地位和“本法”体系,设定普遍义务,规定执行权和执行体制,确立环保国际合作原则;“环境保护事务法”编应设污染防治法、资源损害防治法、生态损害防治法、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法四章;“环境保护手段法”编应按环保科学技术工具法、环保管控监督措施法、环保引导激励措施法、环境强制保护和环保规划法、环保公众参与法等设置章节。

    2025年02期 v.36;No.85 75-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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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权入生态环境法典:应为、可为与有为

    王秀卫;王宗涛;

    生态环境法典是环境法律体系的集大成者,推动环境权“入典”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核心内容。确立生态环境法典中环境权的规范构造方案,需在准确诠释二者关系的基础上,以法典编纂视域下环境权所呈现的应然样态为研究视角,围绕环境权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及救济性规定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就环境权“入典”路径而言,应在遵循法典编纂“总则—分则”体例模式的基础上,依据“强总弱分”原则,采用“一体三翼”的“入典”方式,借助“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在“总则”编对环境权的基本内涵、法权配置、程序规范及损害救济等条款予以说明。在“总则”编一般性条款的涵射下,立足于法典分则各编规制内容的差异,有序作好环境权在分则各编的细化工作。

    2025年02期 v.36;No.85 89-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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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专题

  • 网络暴力刑事治理的困境纾解:本质、理念与路径

    李明鲁;

    网络暴力严重侵害公民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针对网络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必要采取包括刑事治理手段在内的法律途径加以规则。网络暴力刑事治理面临言论自由与违法信息的界限难以把握、自诉案件公诉化处理的标准不明、多因一果的刑事归责存在障碍等现实困境。对此,应当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价值指引下,贯彻落实多元化解的治理理念,坚持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同治理,并且深化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核心的源头治理,压实平台责任。同时,应当立足于网络暴力信息的分类治理、公共法益与个人法益的分级保护、犯罪主体的分层规制等多重维度,整体构建中国网络暴力刑事治理体系。

    2025年02期 v.36;No.85 101-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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