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可;
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相关条款的文本分析,提出《公约》并没有赋予"混合争议"的领土主权争端以明示管辖权基础,《公约》第298条第1款(a)(i)项亦未能赋予其以隐含管辖权基础。并通过对涉及"混合争议"情形的圭亚那诉苏里南案、查戈斯海洋保护区案的分析,提出目前为止的海洋法国际司法实践,并未肯定对该情形下领土争端的管辖权。而且,将海洋争端剥离出"混合争议"进行强行裁决的做法违反《公约》管辖权限制。最后,在上述推论的基础上结合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仲裁案所涉及到的"混合争议"没有管辖权。
2016年02期 v.27;No.49 3-15+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1K] [下载次数:233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7 ] |[阅读次数:1 ] - 胡谦;张永坚;
中菲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诉求涉及了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问题。不仅条约国际法对于低潮高地能否通过占据取得主权并没有直接规定,而且从国际司法判例、国家实践以及学说等方面所进行的归纳研究来看,也尚未形成习惯国际法明确接受或排除这种做法。由此可见,菲律宾单方面主张低潮高地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缺乏相关国际法依据。
2016年02期 v.27;No.49 16-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K] [下载次数:71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1 ] - 李洁;张湘兰;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对地球环境及人类发展都影响重大,但现有法律规范却还很不成熟。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构建新的全球性协议的角度出发,对新协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设计进行探讨后,认为新协议不仅应当完善对核心问题的规范,还需要建立专门的协调机制,促进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国应当继续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的谈判与制定,确保自身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的相关权益,努力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
2016年02期 v.27;No.49 26-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K] [下载次数:110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1 ] |[阅读次数:1 ] - 许斌;
21世纪被誉为海洋的世纪,"蓝色国土"的规划与管理愈来愈受到世界各国(地区)重视。2015年,台湾地区海洋治理领域实现了一系列重大进展,"海岸管理法"与"海洋四法"相继通过,从实体法律与行政机构两方面优化海洋治理结构,增强海洋治理成效。从法案文本、制定过程、后续进展等角度,对上述进展逐一介绍,以期为大陆海洋治理改革提供借鉴。
2016年02期 v.27;No.49 32-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25K] [下载次数:33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1 ]
- 王欣;
通过OWB燃油款支付案判决,英国最高法院明确了业内通常使用的燃油供应标准合同不属于《英国货物买卖法》(SGA)下的买卖合同,同时否认SGA第49条是供应方提出价款索赔之诉的唯一依据。根据这一似乎出人意料的判决,燃油供应商在合同下的权利应更有保障,而所有权保留条款和供应商破产将难以成为船东拒付燃油价款的抗辩理由。
2016年02期 v.27;No.49 47-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K] [下载次数:22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1 ] - 徐峰;
早期的英国法院对适航义务的认定采绝对责任,法院判例主要集中在船舶本身适航与适货这两个方面。到了19世纪末,随着契约自由理念的泛滥,提单的免责事项甚至包括船舶不适航的情形。但是,随着《哈特法》与《海牙规则》的出台,"谨慎处理"的义务取代了绝对责任成为界定适航的新标准。从表面上看似乎减轻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但通过实证分析可知,在适航认定这一层面,谨慎处理的要求基本等同于绝对义务,只不过是将之前的判例成文法化而已。1978年《汉堡规则》推出过错推定原则,进而抛弃"适航"这一专用术语。随着船舶建造技术的进步、管理规范的完善,适航义务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相关判决越来越体现公共利益,对适航义务的认定也越来越接近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这预示着船东的适航义务将进一步加重。不仅仅局限于对法律文本的解读,而是注重从历史、从实证的角度对英美法系国家不同时期的判例进行比对分析。
2016年02期 v.27;No.49 53-59+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K] [下载次数:77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9 ] |[阅读次数:1 ] - 韩海滨;
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否具有约束力、法院可否根据申请对滞箱费进行调整或者设定限额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航运和海事司法界。从滞箱费的实务运作、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海事司法实务等角度分析,认为近年来在国际集装箱运输中逐渐形成承运人对超期使用集装箱者收取滞箱费的航运惯例,滞箱费是承运人依航运习惯对超期使用集装箱者收取的赔偿费用;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具有约束力,一般不宜调整。
2016年02期 v.27;No.49 60-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K] [下载次数:4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3 ] |[阅读次数:1 ]